胡森轩律师

胡森轩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来源:胡森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8
人浏览

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司法实践处理: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前先居住,有了不动产权证书另行起诉。

  情形:不动产权证书由第三人名字

  司法实践处理: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后根据前诉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司法实践处理: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前先居住,有了不动产权证书另行起诉。

  情形:不动产权证书由第三人名字

  司法实践处理: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后根据前诉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情形:

  1、离婚时尚未取得房本;

  2、夫妻一方婚前出资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司法实践处理: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前先居住,有了不动产权证书另行起诉。

  情形:不动产权证书由第三人名字

  司法实践处理:

  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分家析产,后根据前诉的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以上内容由胡森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森轩律师咨询。
胡森轩律师
胡森轩律师高级合伙人
帮助过 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东侧恒和大厦2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森轩
  • 执业律所:甘肃栩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
  • 执业证号:16208*********1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东侧恒和大厦2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