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民律师

张先民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债权债务

法律视角下,婚姻背后的行为

来源:张先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5
人浏览

      

 婚姻在钱钟书书中是围城,在莎士比亚戏剧中是坟墓,在西方法学人心中是胶囊。在你心中,婚姻是什么?结婚,有情人终成眷属是最好的,但现实感情与婚姻完全重合不是太多(感情与婚姻完全重合属于理想类型)。结婚的时刻是幸福的,不管是不是喜欢对方;离婚的时刻肯定是不幸福的,不管有多么希望结束这段婚姻。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无疑挑战着婚姻的稳固,当然婚姻也不能成为禁锢个人追求幸福自由的枷锁。个人的幸福与婚姻的幸福相一致,这样的婚姻才是完美的。

本文通过案例的实证研究,从促进婚姻幸福的因素和破坏婚姻的因素两个方面揭示婚姻背后的行为,供读者参考。

 

一、促进婚姻幸福的因素

 

根据2015年发布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影响婚姻幸福的因素,包括忠诚、体贴、理智解决矛盾、生育观等等。报告显示,对配偶首要的期望是“忠诚”(86.3%),其次是体贴(72.6%)、第三位是理智解决矛盾(72.4%),生育观一致(70.1%)占到第四位,男方承担主要的经济消费和配偶能为我制造浪漫的比例则分别为38.0%28.4%(详见图1)。正如报告表述:夫妻相处,忠诚是幸福的基石,体贴与理解造就细水长流的爱情。


     1(数据来源于2015年版《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

 

二、破坏婚姻幸福的因素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作为婚姻中的当事人,即是幸福婚姻的享受者又是不幸婚姻的承受者。毫无疑问,其只有已不能继续忍受婚姻带来不幸福才可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起诉离婚的事由正是给其带来婚姻不幸福的缘由,是破坏婚姻幸福的因素。笔者以“夫妻感情破裂”等关键词,选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检索相关案例,随机选取200个案例。笔者对200个案例原告起诉离婚的事由进行统计分析(详见表1),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原告起诉离婚事由排前10位的分别为: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暴力行为、长期分居、外遇、家庭琐事争吵、未尽家庭责任、夫妻生活不正常、与原告父母不和以及婚后感情不和。原告起诉离婚的事由高居榜首的是婚前缺乏了解,不得不提醒未婚人士,婚前一段适当长的恋爱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离婚事由是单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的角度进行考察。单方责任行为的事由,如暴力行为、外遇、未尽家庭责任等(表格中加粗项),所占比例为31.9%;由双方责任行为造成的事由所占比例为68.1%

第三、暴力行为、外遇、未尽家庭责任是夫妻之间最不能忍受的一方责任行为。因此,为了稳固的婚姻,作为夫妻双方,应当避免这三种行为。

 

 200个离婚诉讼案例原告起诉事由数据分析表(表1

原告起诉离婚的事由

事由数量(个)

比例(%)

婚前缺乏了解(网恋2例)

58

21.56%

性格不合

41

15.24%

暴力行为(包括语言暴力3例)

34

9.21%

长期分居、缺乏交流、感情淡薄

21

7.8%

外遇(包括2例与他人同居)

20

7.43%

家庭琐事争吵

20

7.43%

未尽家庭责任(懒惰、不思进取、不照顾孩子和家庭等)

13

4.83%

夫妻生活不正常(拒绝夫妻生活、男方生理功能障碍等)

8

2.97%

与原告父母关系不和(包括态度恶劣、不孝顺等、其中提到与兄妹不和的1例)

8

2.97%

婚后感情不合

7

2.6%

缺乏对方关爱(缺乏体贴)

6

2.23%

缺少共同语言,思想分歧大(人生观、价值观等)

5

1.86%

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生活习惯等不同产生矛盾

5

1.86%

对方染上恶习(吸毒、赌博、酗酒、盗窃等)

5

1.86%

有隐瞒、欺骗行为(包括婚前和婚后)

4

1.49%

对方离家出走

4

1.49%

相互之间不信任、猜忌(怀疑对方有外遇)

3

1.16%

生育小孩观点不一致(试管婴儿1)

2

0.74%

小孩教育问题分歧

2

0.74%

学识不同

1

0.37%

双方家庭之间的矛盾

1

0.37%

对方生性孤僻易怒

1

0.37%

 

三、法官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

 

笔者对以上200个离婚诉讼案例进行统计,其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有83个(提醒一下读者,这并不是说明向法院起诉离婚有41.5%成功率,只是随机选取的案例而已。因为,当事人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绝大部分会被驳回,为防止意气用事,会给予当事人6个月的冷静期)。离婚诉讼程序,法官认定的关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表1是原告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可能部分与客观性不符,作为当事人难免会感情用事或者为了达到目的有选择性地挑选事由,但作为第三方理性人的法官,相对会以一种公正的角度看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事由(详见表2),因此,更符合现实的客观性。经统计分析,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数据分析表显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多的事由是“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沟通,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激化加深”。不得不提醒已婚人士,夫妻之间的沟通是多么的重要,同时对夫妻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管控和妥善处理也是必须要学会的。

第二、性格不合排在第二位。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夫妻是要生活一辈子最亲密的两个人,同时家庭生活又涉及到方方面面,两个人性格应当合拍也不难理解。

第三、对于一方外遇、离家出走、暴力行为三种行为,作为法官也是看不过去的。

 

法官认定感情破裂事由的数据分析表(表2

感情破裂事由

案件数量(个)

占总数比例(%)

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沟通,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激化加深(家人关系不和2例,其中一例提到婚前缺乏了解)

27

32.5%

性格不合

在抚养孩子问题上发生争议

20

24%

生活琐事

争吵、打架

矛盾激化

长期分居(超过两年)

16

19.3%

外遇(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7

8.4%

离家出走

4

4.8%

家庭暴力

4

4.8%

判决书未写感情破裂事由(综合案情)(二次起诉离婚,离婚达成一致2例)

4

4.8%

生育观不一致

2

2.4%

染上恶习(吸毒)

1

1.2%

 

四、认真对待婚姻中的夫妻感情与理性

 

离婚,从法律上说,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都认为是理性的,但离婚法律行为掺杂着太多的情感因素,其结局是两个最亲密的人的关系走向破裂,由亲人变成陌生人甚至敌意之人。有人说《婚姻法》是为离婚准备的,笔者当然不同意这种观点。《婚姻法》不仅规范离婚行为,也规范结婚行为。申请婚姻登记也要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比如达到法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结婚程序与离婚程序一个最大的不同就是对感情因素要求不同。感情并不是婚姻登记的法定要件,不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感情状况说明,婚姻登记机关也不需要考察婚姻登记申请人的感情状况。但对于离婚,在诉讼程序中,其最核心要点必须证实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官要判决离婚的前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则准予离婚,否则不予离婚。笔者不得不提醒,夫妻感情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归属结局,一定要认真对待夫妻感情。

正如开篇所说,离婚的时刻肯定是不幸福的,不管有多么希望结束这段婚姻。从以上数据的实证分析,促进婚姻幸福的正面因素和破坏婚姻的负面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对应性。在促进婚姻幸福的正面因素做得不好,就会成为破坏婚姻的负面因素。忠诚是幸福夫妻最关心的因素,反之,则成为夫妻间最不可容忍的事,成为破坏婚姻的因素。理智解决矛盾、体贴等因素亦如此。现代社会生活的我们,爱情婚姻已属于我们自由的选择。从爱情到婚姻,爱情起始点肯定是感性的。如果婚姻走向尽头,必然是理性的。这种理性的背后是有很多累积叠加的因素。这些累积叠加的因素不得不说是婚姻中不理性行为造成的。因此,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婚姻中的理性。

 

五、夫妻忠实义务之解读及台湾地区法律之规定

 

正如2015年发布的《中国幸福婚姻家庭调查报告》所述,忠诚是婚姻幸福的基石。夫妻忠实义务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忠实”是来自法律文本的法律概念,《婚姻法》第四条使用的就是“忠实”),本文只阐述夫妻忠实义务的狭义概念。根据学者的定义,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的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重婚、姘居、通奸、卖淫、嫖娼甚至一夜情等婚外性行为。

根据上文的实证调查分析,最在乎影响夫妻幸福的因素的就是忠诚,违背忠诚的婚外性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因素之一。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忠实于夫妻的另一方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该条可以做以下解读:1.无过错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2.必须是导致离婚,未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的请求;3.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是对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其他行为则不能请求损害赔偿。随着立法的发展,民众和学者们对此问题的关注,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未来的立法中扩大是可能的。

婚姻是自由的,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婚姻中人破坏婚姻是离婚自由,属于婚姻自由的范围,但在法定情形之下要承担过错责任。那么婚姻外的人破坏婚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夫妻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必然涉及到第三方。目前我国法律对第三方的责任尚未作出相关规定,对其一般是道德谴责。结婚意味着两个最亲密的人组成一个婚姻结合体。个人是社会主体,婚姻作为两个最亲密的人组成一个关系最密切的结合体,是否可以享受作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呢?有待立法的论证和完善。个人有权利,婚姻这个社会主体也应该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个人权利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基于目前的法律规定,第三方侵害婚姻完美的行为却没有法律约束。台湾的立法值得借鉴。台湾《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也就是说,与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的发生性行为,就可认定为其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侵害他人权益,具体侵害的法益为“夫妻共同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之权利”,从而可依法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六、结 

 

以上写了那么多,笔者的初衷是通过对别人案例的分析,揭示婚姻背后的行为,给我们已婚或未婚人士对婚姻这个话题提供更多思考的角度,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善待婚姻,善待爱人。笔者在此祝福所有的读者都有一个从心动牵手到古稀的幸福婚姻,这也是小编追求的。


以上内容由张先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先民律师咨询。
张先民律师
张先民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4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先民
  •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63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