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杰律师

张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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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男轻女的家庭是没法生活的

来源:张绍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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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何某和郭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5年5月生育一女郭小某。二人婚前了解甚少,是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男方系二婚,二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生活观念不同。男方思想观念陈旧,重男轻女,何某在婚后才得知郭某与前妻离婚的原因是前妻生的是女孩,郭某因此起诉离婚,离婚后对前妻的孩子也是不管不顾极少过问。郭某对婚姻对感情不忠,婚后因何某生的也是女儿,因此郭某便对何某及孩子同样也是不闻不问,甚至缺乏最基本的关心和照顾,在外边与第三人出轨,何某万万没想到同样的悲剧也发生在自己身上。在郭某和郭某的家人心里,从来没有把何某当成一家人,只有生了儿子,为郭家传宗接代才是郭家的媳妇。郭某和家人的做法让何某伤透了心,夫妻二人争吵不断,几次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后,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即涉案房屋为郭某出资的性质及涉案房屋的权属性质,以及孩子抚养权争议。房屋虽为婚后购买,但是登记在郭某名下且由郭某负担贷款。因此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对离婚请求没有异议,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房产,该房屋虽然为婚前原告支付首付,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房屋归其单独所有并未支持,考虑到房屋权属及贷款问题,判决该房屋归郭某所有,郭某给付何某补偿款55万元,并判决郭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郭小某年满18周岁。

  【律师说法】

  感情是婚姻的纽带,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鉴于郭小某年幼,且与何某长期居住生活,习惯其生活状态,孩子与何某一起成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因此法院判决孩子归何某抚养在情理之中。

  关于双方的房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涉案房屋为被告于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定金,婚后支付其余首付款及偿还相应贷款,何某也在贷款合同中签字,因此可以认定何某对于该房屋有一定的财产权益。考虑到房屋的来源及占有使用情况,涉案房屋判决归郭某所有,基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结合双方之女由何某抚养这一事实,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给予何某适当多分的情况。

  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不分男孩还是女孩,因为没有生男孩,郭某的两段婚姻都以失败告终。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早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了,还希望大家引以为鉴,共同维护家庭和婚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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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杰律师
张绍杰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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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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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绍杰
  • 执业律所: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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