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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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家暴认定标准

来源:张绍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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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是较为普遍的,但并不是所有家庭中的打骂、争执等行为都能构成家庭暴力。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进行了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3条、第45条、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不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明确了“经常性谩骂和恐吓”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法律要求构成家庭暴力必须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如仅仅是轻微伤或者说推搡导致皮青,次数不多的,法院很难认定为家庭暴力。通常来说,轻伤才会构成家庭暴力,而对于轻微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持续两三次以上,法院才有可能认定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实施的主体多为亲属身份关系、配偶关系。侵害的客体包括有形的身体暴力和无形的精神暴力。行为人主观上要存在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股打、伤害、捆绑、紧逼等暴力行为,或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等。同时,还要求家暴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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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绍杰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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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绍杰
  • 执业律所: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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