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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自救?

来源:樊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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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9条规定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劳动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对用人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于这两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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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樊国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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