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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经济性裁员怎么办?

来源:樊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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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7条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导致经济性裁员的事由如下:

1.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进行重整;

2.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对于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的资料;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内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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