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国华律师

樊国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征地拆迁,婚姻家庭

劳动工伤:劳动者的辞职权

来源:樊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1
人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辞职权。劳动者除了需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民事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等,但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给付劳动,只能依不履行债务请求损害赔偿。针对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以强制的方式执行,强制劳动者劳动必然会侵害其人身自由,在财产权和人格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无疑法律会优先选择保护人格权。由于人格权的保障具有绝对性,因此,不能允许债权人强制劳动者给付劳动。即便是存在在劳动者旷工,或未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强制其劳动。


以上内容由樊国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樊国华律师咨询。
樊国华律师
樊国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3128人好评:22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樊国华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