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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撤资退股,请问两个人合伙开店想退出该怎么清算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4 浏览量:0

合伙人要退股的,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对合伙期间报形成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三年以后退股可以按照公司账户现金扣除成本以后的利润,按照股份比例给予退股;如果三年以内产生退股,按照当时退股时间当时公司现金净利润进行给予结算,自入股起计算三年以后方可结算。按照这个规则如何计算退出费用,比如现在公司有100万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其中一个人的退股金额,股份比例是30%40%30%其中30%需要退出,给怎么计算比较合理。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
  
1、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经结算,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办法和比例,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来抵补亏损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书面形式,注意保留证据),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三十天一到,即产生退伙之效力,但合伙期间的债务不能免除,仍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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