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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赠扶养协议能解除吗?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0

原告李某夫妻共生育五个女儿,被告李小某系次女。1996年1月15日,被告陈某与李小某登记结婚。2010年4月12日,原告李某夫妻与二被告经人见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被告)必须依法赡养和照顾甲方(原告)(包括生病治疗和安葬等),保障甲方吃饱、穿暖,生活供给按协议约定实行;二、乙方按协议履行扶养义务,依法享受甲方财产继承权;三、甲方田地和山场从2010年5月1日起由乙方负责耕种管理,除本组上面山菜园地和荒田的树甲方有权出卖外,其他地方山林竹木都由乙方管理使用和处理,甲方不得干涉;四、乙方全权负责甲方生活费用,自立协议后之5月1日起,乙方每年供给甲方2000斤稻,菜油、猪油各10斤,猪肉20斤,生活费400元,乙方给甲方的供给必须按上述约定,由组长监督实行;五、甲方因身体不适需寻医治疗,乙方必须尽力寻医治疗和抢救,治疗情况根据医嘱,甲、乙双方不得私自做主;……”等内容。

当日,陈某另出具《保证书》,主要内容为:"因陈某性格不好,在生活期间与老人发生过争吵,且有过激行为,现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会孝顺尊重两位老人,若再次出现不敬重老人的行为,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并负担一切责任等"。此后两年,被告基本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后因与原告相处不够融洽等多种因素,被告基本未再履行义务。2016年,李某生病及住院期间,被告也未尽看护照顾义务,原、被告关系因而恶化。原告即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认为:

原告与陈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李小某有法定赡养义务,虽无签订该协议之必要,但不违农村习惯和情理,既不损害老人的利益,也符合其意愿,协议不因此而无效。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除了物质的给付供养,尚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慰藉投入,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履行难以为继,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从而解除协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关系亦趋于恶化,原告由此诉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后李小某、陈某不服,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度律师提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被扶养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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