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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情节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0

信用卡作为日常支付工具,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然而,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权,而且还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据支付百科了解,除了信用卡违规代扣以及骗取银行信用卡积分外,目前大部分信用卡诈骗都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购买的POS终端进行的,包括利用POS机盗刷等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使用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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