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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引发赔偿责任的边界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量:0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死者朱某与八被告一同去“”柬埔寨”饭店聚餐,席间死者与其中的四被告饮白酒和啤酒,另三位女士未饮酒。晚上时许散席,聚餐费用有被告魏某结算。饭后原告之夫朱某未带头盔后载被告方某,从xxxx镇往xxxx方向行使,行驶至xxxx镇窑新铁路桥涵洞路路段,死者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到在地,造成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xxx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朱某属于酒后驾驶。

   二、案件焦点:

  朋友聚餐吃饭饮酒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饮酒的朋友如何承担责任?未饮酒的朋友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旨: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死者朱某属于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人,明知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在聚餐时不加以控制,且酒后盲目自信驾驶,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自身有重大过错。其中四被告与死者朱某同桌饮酒,虽然几被告自述无劝酒行为,但作为同事及同饮酒者,应该预见朱某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在饮酒时应尽到劝戒及酒后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同桌饮酒的被告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安排护送其回家导致朱某驾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三被告(系同桌女性)席间未饮酒,聚粲吃饭系正常的人际交往,若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不利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故要求对未饮酒者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民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同桌饮酒这应该预见朱某酒后驾驶的危险性,在饮酒时应尽到劝戒及酒后照顾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同桌饮酒的被告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安排护送其回家导致朱某驾车离开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应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死者朱某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酒后盲目自信驾驶,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自身有重大过错。故对自己的损害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未饮酒的其他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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