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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悬赏执行的相关法规

作者:李毅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2 浏览量:0

第二、关于悬赏执行的相关法规

12011年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意见》第一条关于“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中的第 5 项规定:“建立财产举报机制。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201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纲要》指出:“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最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32017年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08 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2017年5月 1日起施行(法释〔2017〕8 号)。《执行调查》第二十一条规范了悬赏执行的各项细则,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该条文内容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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