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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醉酒女性交构成强奸罪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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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醉酒女性交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妇女醉酒  性交  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 

案情概要:2019年某日晚,L与H及P、Z、C、K等人在某处吃饭并饮酒。之后L及P、Z、K、C开车将醉酒的H带至某酒店、将H抬至512房间。在房间内L趁H处于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脱掉自己及H下半身衣物,当着P、Z、K、C的面,强行与H发生性关系。P用手机将L与H发生性行为的过程拍摄成视频,并在某微信群内传播。一审法院以被告人L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L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性行为的权利。H与L发生性行为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处于不知抗拒和无法抗拒的状态,丧失性防卫能力,L在H无性防卫能力,无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与H发生性行为,应认定为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对妇女进行奸淫,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

法律评论:妇女对性的自主决定权(自主选择性活动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因素:妇女对性交对象的选择,对性交时间的自由选择,对性交地点或者场合的自由选择,以及对性交行为的方式方法及粗暴程度的自由选择。

关于妇女对性交对象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这是妇女性自由决定权的最主要的体现所在,要求妇女对具体的性交对象有明确认识,并愿意与之性交。

关于妇女对性交时间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妇女愿意与行为人发生关系,而且在此之前甚至已经或者曾自愿与行为人发生过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与该妇女发生关系,该妇女对再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仍然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行为人在被害妇女不愿意的时间内与之发生关系的,仍然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关于妇女有对性交地点或者场合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妇女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但却要求在特定地点或场所进行,而不同意在某地、某处发生,他人强行与该妇女在该地点发生关系的,仍然应当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关于妇女对性交行为的方式方法及粗暴程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例如,女子同意与某男子发生性关系,但是必须以该男子使用安全套为前提。如果该男子在发生性关系时不想使用安全套,因而被该女子拒绝而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该女子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同样违背了女性自主选择性活动的权利,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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