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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从窗户坠落,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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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从窗户坠落,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一、纠纷概要

D原系某学校五年级学生。2017年某日中午,D在校吃完中午饭后回到教学楼四楼本班教室与同学玩躲猫猫游戏,游戏过程中D从窗户掉下摔伤。后D被送往B医院等处治疗。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D因意外致多发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后凸畸形构成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D本次所受损伤的护理期评定为180日,营养期评定为210日。

二、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四、要件事实

本宗纠纷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其要件事实如下:(1)被侵权人为在读于教育机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教育机构发生了损害事实;(3)教育机构存在教育管理过错;(4)教育机构的过错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学校的事发教室窗户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教室位于四楼,窗户一侧打开,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极易发生人、物的坠落事故,此为导致D坠落的主要原因。事发时段虽有值班老师巡视,但却未曾发现学生们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的躲猫猫游戏藏身处潜在的危险性。此外,学校虽有安全教育材料,但对学生们的安全教育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综合以上几项因素考虑,本院认为,某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对于D的坠楼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D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事物的认识、环境的判断、行为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辨别、注意、预见和避免能力,对攀爬窗户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识,但她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玩游戏时攀爬窗户最终坠落受伤,其自身亦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生效判决

某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D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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