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侵吞、挥霍防疫物资货款 构成诈骗罪
疫情防控.刑事责任.以案说法
8.虚构事实,侵吞、挥霍防疫物资货款 构成诈骗罪
来源: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
纠纷概况: 2020年2月份,被告人C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高价从上家购进口罩、测温枪等一部分防疫物资,然后以低价销售给被害人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虚构其拥有大量口罩、测温枪等防疫物资货源,在被害人大量要货时要求先行支付货款,在骗取被害人支付大额货款后将货款侵吞、挥霍并失联。行骗二笔,数额分别为人民币32500元、186908元。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评论: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有: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3.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C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C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与疫情相关的诈骗罪,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C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责令被告人C退赔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4408元;责令被告人C退赔被害人聂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500元;三、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C处扣押的iPhoneX黑色手机(IMEI:35484409079024)一台,属于诈骗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