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劣质口罩而购销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疫情防控.刑事责任.以案说法
6.明知是劣质口罩而购销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纠纷概况:2020年1月26日习水县开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控工作。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C、D商量采购口罩到M药房出售。C、D在明知钟某处贩卖的口罩为劣质口罩后,仍安排他人以每个0.8元的价格购买了66250个口罩,以每个2.5元的价格在M药房等门店销售口罩60030个,销售金额142425元。经检测:查获的口罩外观、鼻夹、通气阻力、环氧乙烷残留量等项目符合要求,细菌过滤效率、口罩带、无菌等项目不符合要求。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法律评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有: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被告人C、D在辖区疫情防控、防护初期,明知案涉口罩系伪劣产品而购入且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42425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发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向部分口罩购买者退还了购买款,可从轻处罚。受案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C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D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910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