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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等于获得该组织成员权利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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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户口已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等于获得该组织成员权利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再审的规定。

三、典型案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概要:公民J出生于2008年、户籍由其父J1办理出生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江西省某市C组。J以其属于C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形成诉讼。

四、裁判要旨

最高法院认为: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接纳,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J之母H系C组村民,J于2008年出生时由其父J1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C组。2018年8月某区政府决定征收C组土地,2018年11月J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J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J以其属于C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区政府、某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C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J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C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J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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