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获罪入狱
1.2 校园欺凌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获罪入狱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三、典型案例
概要:被告人朱某等五人均系北京某校在校女生(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2017年2月28日,五名被告人在女生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高某某(17岁),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张某某(15岁)。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高某某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四、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十一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社会评论: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同学伙伴之间的打闹玩笑,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而是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犯罪行为。对此类行为,如果仅仅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会纵容犯罪,既不利于被告人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保护同是未成年人的被害人。
本案被中央电视台评论称具有“标本意义”,宣判后不久,适逢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综合整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