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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谁来管?法院指定监护人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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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0年度)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以案说法

1.困境儿童谁来管?法院指定监护人

 

材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纠纷概况:S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其满月后不久,便被其父C1抱送至大姑母C2家中抚养。2013年,C1、C2的丈夫相继去世,而C2患有严重眼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无法继续照顾S,S被安置在其小姑母C3家中生活。然而,C3无暇照看S,无法保障S读书、吃饭等生活成长的基本需求,导致S长期处于流浪状态。2018年1月,S在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进入柳州市救助站进行临时保护。2018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S属困境儿童身份为由,将其转移至柳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至今。同年8月,柳州市民政局和儿童福利院、柳北区政府与S所在街道社区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S合法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本案由柳州市柳北区政府督办,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律评论:本案属于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对S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均已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对未成年人负有社会救助职责。为切实保障S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等实际问题,院依法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S的合法监护人。

典型意义:确保儿童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案判决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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