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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保护,被阻滞者猝死不担责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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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20年度)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以案说法

4.见义勇为受保护,被阻滞者猝死不担责

 

热点来源: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书》

纠纷概况:M在某小区骑自行车时将在小区内玩耍的五岁男童L撞倒在地致其右颌受伤出血。D见状后站在M的自行车前阻拦其离开。M情绪激动、坐在石墩上等候,不久倒地。M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M的近亲属诉请D及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0余万元,并要求D赔礼道歉。法院驳回各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评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D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D阻拦M离开的行为与M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D是否有过错。

第一,M骑自行车与年幼的L相撞之后,L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M作为事故一方,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执意离开。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L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D见到M与L相撞后,为保护L的利益,让M等待L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根据案发当晚案涉小区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D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可以确认D阻拦M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在阻拦过程中,虽然D与M发生言语争执,但D的言语并不过激。D将手放在M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D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因此,D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第二,M自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应其本人及家属要求出院。D阻拦M离开,M坐在石墩上,倒地后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M死亡,令人惋惜。本案死者M的近亲属,心情悲痛,提起本案诉讼,可以理解。D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M死亡的结果,M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D的阻拦行为与M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虽然D阻拦M离开,诱发M情绪激动,但是,事发前D与M并不认识,不知道M身患多种危险疾病。D阻拦M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M的故意或过失。在M倒地后,D拨打120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D对M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M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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