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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重伤,获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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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重伤,获有期徒刑十年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条主旨 本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规定

三、典型案例

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概要:2017年某日18时许,被告人C在重庆市某区高层住室与朋友喝酒,在阳台处先后往楼下扔出一个啤酒瓶和一个玻璃杯,砸中站在楼下操场上的E(某男,13岁)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经鉴定,被害人E损伤程度为重伤。

四、裁判要旨

受案法院认为,被告人C先后两次从21楼高层建筑物上朝楼下学校操场抛物,造成二名学生受伤,其中致一人重伤。C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C提出,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C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的行为,危及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原判综合评价C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刑罚适当。被告人C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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