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块从天降,赔偿11万
砖块从天降 赔偿11万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三、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书》
概要:2018年10月4日上午,Z从蒙城县望月小区C区17栋2单元西侧的无障碍安全通道上通过时,被高处坠落的砖块砸伤。现将17幢二单元二楼以上业主诉至法院。请求补偿原告损失。
四、裁判要旨
受案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能认定M系涉案砖块所有人,M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承担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砸伤Z的砖块为不常见砖块,其材质、形状、颜色等均与M家中一致,其余业主家中并未发现同款板块。根据蒙城县公安局行政案件卷宗及各项经质证书证,并结合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调查核实,足以认定案涉砸伤Z的砖块系M装修卫生间所使用的砖块,且案发时M家中正在装修施工期间,M没有举证证明系其他责任人所致,故Z损失应由M予以赔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M赔偿Z损失11万余元并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