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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吓人受伤,赔100万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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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狗吓人受伤,赔100万

 

一、《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三、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概要:Z骑电动车途经同村D家门口时,遇D和他家养的藏獒。Z见到高大凶猛的藏獒,顿生恐惧之意、要求D看管住狗或者将狗带回家中。D称我的狗不会咬人。Z壮胆继续骑行,该无约束藏獒向Z方向走近。慌乱之中,Z在躲避前行中因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经鉴定伤情为一级伤残。

四、裁判要旨

受案法院认为,藏獒属于体型较大且长相较为凶猛的犬类,一般而言关在笼子里都会让人心生畏惧,何况放养在外。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Z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D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Z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事发前Z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也应担责。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D需赔偿原告Z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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