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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与教育管理行为间无因果关系,学校无责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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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自杀与教育管理行为间无因果关系,学校无责

 

一、案情概要

MH中学高二8班学生,是走读生。LM的班主任。据L反映,M有上课打瞌睡的现象,M的父亲D到校了解M的情况,L建议家长晚上陪M睡。DM睡了一个晚上,因嫌D睡觉打鼾不要D陪睡。数日后D因怀疑M玩手机与D发生争执,找L交流M的情况并请L协助了解M手机的来源。当晚,LM在办公室谈话,劝导M不要玩手机,把精力放在学习上,把成绩提高,回家后不要与父亲争吵,好好交流。M同意L的建议。L把谈话情况告诉了D。当晚2150下晚自习后,M与同学一起离校。2206M的父母因M没有回家就联系L寻找,L通过联系学生、报告学校方式寻找。次日上午,学生在QQ群中发现了M发给同学的“再见、下辈子再一起吃鸡”的信息。

经查,当晚2245M独自一人经隆回一桥往紫阳方向行走,之后没有相关视频信息。次日15时左右,公安机关发现一具溺水尸体。经检验,死者系溺水死亡,体表无外伤。暂无证据证明M被人加害。经辨认,确认死者系M

二、争议焦点

M溺水死亡结果与H中学教育管理行为间存否因果关系?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要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要件事实如下:(1)主体为在读于教育机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教育机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3)在教育机构发生了损害事实;(4)教育机构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裁判要旨

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的构成须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该要件强调了未成年人损害发生的时空范围:时间范围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正常教学期间,对合理范围内提前或滞后离校的学生也应当予以充分的保护;空间范围为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能力所及范围,一般指学校等教育机构内。教育机构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应当认为学生在学校的管理之中。原告DF之子是走读生,M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没有受到人身损害,M在校外自杀,被告无法履行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M自杀的时空范围不是被告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当。教育管理职责包括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责:教育职责是指教育机构依据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教育活动,在传授科学知识的同时,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自救和自我保护的安全知识,使他们朝着所希望的方向发展。管理职责就是教育机构通过组织协调教育队伍,充分发挥教育人力、财力、物力等信息的作用、利用教育内部各种有利条件,高效率地实现教育管理目标的活动过程,具体包括提供并适当维护适宜开展教学活动的设施设备、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和管教、保护学生不受来自校内外各种危险的伤害等。M的班主任老师L应原告的要求,对M玩手机影响学习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没有证据证明L履行职责不当,不能认定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而导致了M自杀。

第三,教育机构疏于教育、管理和保护时有过错。一般而言,如果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疏于保护、疏于教育,就认定教育机构有过错。被告的工作人员应原告的要求已对M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M放学后没有回家,原告告知M的班主任老师L后,L派其丈夫帮助寻找,同时通知了同学寻找,并报告了学校,从M与同学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M自杀是情绪性自杀,情绪性自杀进程迅速,甚至呈现出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难以防范。M临时起意自杀,学校难以防范,无法保护;M放学后没有回家,寻找M也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没有证据证明M自杀是被告的过错引起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教师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有过错。

第四,教育机构疏于教育管理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并不要求教育机构疏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若损害由意外因素造成,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或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或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或学生自杀、自伤的;教育机构如果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才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教育机构没有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为学生遭受损害提供了条件,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自杀按心理因素可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学生自杀,按原因不同,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或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和与学校有关联的自杀。对于不同原因引发的自杀,处理的结果自然不同。如果是由于学生个人原因或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后果应由学生个人和其家庭自己负责,学校不负责任。而如果是由于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如教师或工作人员侮辱、体罚学生、对学生进行搜身、处罚不当等,导致学生自杀,则由于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M的班主任老师L应原告的要求,对M玩手机影响学习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教育,说明被告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没有证据证明LM谈话中,有使用恶毒语言等不当的行为才导致M自杀。因此,M自杀不是被告疏于教育管理的行为造成的,M自杀与被告教师履行教育管理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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