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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抽签选校资格非学校之过,请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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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丧失抽签选校资格非学校之过,请求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一、案情概要

C的法定监护人C1希望C能够在距其住所约1000米的GHM小学就读。GH区教育局、GHM小学均规定:没有H区户籍的适龄儿童申请借读要携带出生证及有关材料报名获得抽签选校的资格。C1规定时间届满前后没有提交C出生证,未能获得在M小学就读的选校抽签资格,后被教育局协调安排在R学校就读,支付了相关费用2450元。C1请求M小学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二、争议焦点

C的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侵害?本宗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要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本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任务。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GH区教育局作为H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H区教育局结合其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2013H区小学招生指南》。

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人格权纠纷”,审理中法院认为属于“受义务教育权纠纷”,后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四、裁判要旨

关于C丧失在M小学获得抽签选校资格的基础事实。M小学在《M小学2013年一年级适龄儿童招生简章》、《M小学2013年一年级招收非地段生抽签入学工作方案(试行稿)》、《一年级新生报名信息表》中已将招生条件、报名所需材料及抽签入学方案公布,其中已列明出生证是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在审核C报名表时亦告知其家长缺少出生证,已作了进一步的提醒,C认为学校故意制造障碍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C诉请的基础事实。CR学校就读,处于享受义务教育权状态,其宪法性权利并未遭受损害。

关于M小学是否为适格的被告。受义务教育权属于宪法性权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为该权利保障义务人,而非M小学。即使C获得了M小学抽签选校资格,就读M小学仅是可能性之一并不必然入学M小学。M小学并非C诉请指向的适格被告。

C支付了R学校相关费用2450元,与M小学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C1请求M小学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缺失理据。

“受义务教育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释明法律规定,驳回C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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