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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跑道”污染环境,谁是适格原告?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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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毒跑道”污染环境,谁是适格原告?责任如何承担?

 

一、案情概要

20163月底,L幼儿园内铺设了塑胶跑道,但散发着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色发展基金会)得知该情况,立即向L幼儿园发函,要求其采取措施,拆除塑胶跑道,消除对大气和土壤环境的污染。绿色发展基金会以该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四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L幼儿园承担拆除该幼儿园内的塑胶跑道、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毒跑道”(塑胶跑道)是否污染了环境?应否拆除?被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内容?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要件事实

权利请求基础,是指当事人提出权利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要件事实即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或与发生某一法律效果(权利及法律关系的发生、妨碍、消灭、阻止)所必须的法律要件之构成要素相对应的具体事实本案的要件事实构成为: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侵权行为);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损害结果);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四、裁判要旨

本案案由为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本案在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L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已执行);二、被告北京市朝阳区L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已执行)。以上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其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现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五、社会影响

该案是中国社会法治进程标杆性案例,系全国首例“毒跑道”环境公益诉讼案,经调解结案。被诉L幼儿园同意拆除塑胶跑道铺上草坪,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这两项内容均已执行完毕。办理此案过程中,法院通过调解一并推动多家案件以外幼儿园拆除了塑胶跑道,及时保护了环境,降低了诉讼成本。在责任承担上,法院突破过去仅限于被污染环境治理的方式,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让被告承担社会责任,使得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款项以及惩罚性的款项有了专门途径,在公益诉讼中丰富了承担环境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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