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性质恶劣,贬师形象从重处罚
17.猥亵儿童性质恶劣,贬师形象从重处罚
一、案情概要
W系X小学教师。从2017年9月开学至案发,W利用每次上一年级美术课的机会,在教室内以教学生画画为名,坐在学生座位上、在讲台上,分别多次强制伸进一年级学生H1等5名学生裤子中,采取摸生殖器的方式,对H1等人进行猥亵。猥亵后,诱骗、威胁学生不要告诉家长。W从2014年9月担任二年级(现X小学五年级)老师以来直至案发,以给学生“高分、嘉奖”、“给学生低分”等诱骗、威胁方式,多次在课堂上、其家中,强制抠摸学生E3、H6等6名学生的生殖器,并用自己的生殖器猥亵上述学生。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W以满足性欲为目的,以威胁、利诱的方法,在课堂上、W家中多次抠摸多位不满14周岁的女童的阴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上诉人W在校园课堂上多次对多位被害女童实施猥亵行为,且有多名学生亲眼目睹其实施猥亵行为,应认定W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其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W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本应教书育人,却利用其教师的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其行为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严重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W作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留守儿童进行猥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人W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禁止被告人W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