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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致重伤,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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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体罚学生致重伤,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一、案情概要

ML小学教师,韦某扬、S为该小学三年级1班学生。M以影响课堂纪律为由,对在课堂上说话的韦某扬、S即行训斥、持木柄塑料扫把殴打韦某扬的背部和S的头部。S被打后右耳部位出现头痛症状,经送医院诊断为右颞顶部急性硬膜外下血肿并形成脑疝,右颞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S被他人伤害的后果构成重伤;S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残疾。S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计121日,支出医疗费103242.74元。

二、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L小学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是公民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裁判要旨

被告人M作为教师,明知不能体罚学生,仍用扫把打罚学生,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关于M辩称其行为是过失致人重伤,不是故意伤害的辩解意见。经查,M作为教师在上课时对学生说话影响到课堂纪律进行训斥后,不能冷静和通过正确的方法教育学生,而持扫把先后打向两名学生,其应明知所持的扫把打向学生可能会造成学生受伤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其行为亦最终造成了学生S受重伤的后果,其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间接故意,依法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M归案后及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打伤被害人的事实,虽其对犯罪的性质有不同辩解,但不影响其认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亦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的经济损失,依法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考虑到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M未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全部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从而未取得原告方的谅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难以化解,故公诉人及被告人建议或要求对被告人M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因被告人M的犯罪行为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S身体造成损害,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19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虽然ML小学的教师,但学校并不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打、罚,被告人M上课时擅自使用扫把将学生打伤已经超出L小学对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亦无证据证明L小学对教师的管理失职,故对于原告人的受伤,该学校没有过错,且该学校与被告人M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共同侵权人,被告人M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L小学依法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人M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M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S经济损失;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S要求L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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