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风险叠加致幼儿坠楼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8.两风险叠加致幼儿坠楼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一、案情概要
Z系T小学老师,负责该校低年级男生在午休室的午休管理。T曾发现该午休室靠外墙上方一扇窗户的锁有损坏,但认为学生爬不上故未及时报告。某日,Z看管学生午休至当日13时30分许带学生离开午休室时,没有清点核对人数,午休未醒的一年级学生即被害人D(案发时6周岁)被反锁在该室内。被害人D醒来后在攀爬窗户时不慎从该五楼坠落、死亡。经法医鉴定:D系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与T小学达成调解协议,接受该学校赔偿款人民币125万元,并对被告人Z表示谅解。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公民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裁判要旨
被告人Z在负责看管学生午休期间,未及时报告窗户损坏情况,午休结束离开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逐一清点人数,致被害人D被反锁后不慎坠楼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Z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Z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本案案发具体经过、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确定宣告刑。判决:被告人Z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