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辐律师

闫辐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建筑工程

139-9390-151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两风险叠加致幼儿坠楼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人浏览

8.两风险叠加致幼儿坠楼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一、案情概要

ZT小学老师,负责该校低年级男生在午休室的午休管理。T曾发现该午休室靠外墙上方一扇窗户的锁有损坏,但认为学生爬不上故未及时报告。某日,Z看管学生午休至当日1330分许带学生离开午休室时,没有清点核对人数,午休未醒的一年级学生即被害人D(案发时6周岁)被反锁在该室内。被害人D醒来后在攀爬窗户时不慎从该五楼坠落、死亡。经法医鉴定:D系高坠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与T小学达成调解协议,接受该学校赔偿款人民币125万元,并对被告人Z表示谅解。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公民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裁判要旨

被告人Z在负责看管学生午休期间,未及时报告窗户损坏情况,午休结束离开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逐一清点人数,致被害人D被反锁后不慎坠楼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Z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Z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Z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本案案发具体经过、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确定宣告刑。判决:被告人Z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内容由闫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闫辐律师咨询。
闫辐律师
闫辐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295人好评:1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康瑞大厦六楼
139-9390-151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闫辐
  • 执业律所:甘肃新视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212*********21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9-9390-1516
  • 地  址: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康瑞大厦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