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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儿童在车上死亡,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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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遗忘儿童在车上死亡,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

 

一、案情概要

某日上午,被告人CS将幼儿吴某某等三十多名学生接到“超超幼儿园”路口处下车,被告人CSD均未注意车内有无遗忘学生,也没有清点乘车学生的人数,致吴某某被遗忘在车内未被发现。后吴某某的班主任发现吴某某未到校,向W报告,W没有核实情况,认为吴某某是家中有事。C将校车停靠在车场离开前没有检查车内有无遗忘学生。下午17时许C发现吴某某在车内死亡。120救护人员到场后证实吴某某已经死亡。

二、争议焦点

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公民的生命权;2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3主体要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裁判要旨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CSWD因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看管义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C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CSW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CSWD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CSWD,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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