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电招到场逞强,围殴教师毁坏财物获刑
4.应电招到场逞强,围殴教师毁坏财物获刑
一、案情概要
某校在校初中生C1与莫某有矛盾。某日晚,C1电邀社会人员詹某(15岁)到校找莫某解决纠纷。詹某即电召社会人员梁某(16岁)、谢某1(13岁)、李某3(15岁)等人强入校园到学生宿舍楼寻找莫某,被该校值班老师廖某1发现、劝阻。冲突中詹某电招其小姨Z到校,Z带其他男青年进入该校园内,对廖某1进行指责,并与梁某、詹某等人一起围殴廖某1,致学校的液晶显示器被毁坏,教师廖某1头皮挫裂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廖某1被毁坏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0元。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Z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在刑法分则中有对应规定;3、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四、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被告人Z为了逞强,与詹某、梁某等人在校园内围殴学校教师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在殴打过程中又毁坏财物,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案人梁某、詹某等人不是该学校的学生,而在学校的学生晚上作息时间强行进入校园内滋事,该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的行为理应受到学校严厉谴责及制止,辩护人辩称是因廖某1等老师的处置不当造成矛盾升级而廖某1等人负有责任的观点不成立。詹某不服则致电叫来被告人Z,作为詹某的长辈Z非但没有对詹某的行为予以正确引导,反而助长其逞强耍横,随即带来男青年进入校园内责骂教师,进而在校园内围殴教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及学校财物毁坏,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恶劣,Z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辩护被告人Z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及Z殴打廖某1的行为是防卫行为的意见,据理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辩护建议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Z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Z是初犯,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Z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