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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电招到场逞强,围殴教师毁坏财物获刑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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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电招到场逞强,围殴教师毁坏财物获刑

 

一、案情概要

某校在校初中生C1与莫某有矛盾。某日晚,C1电邀社会人员詹某(15岁)到校找莫某解决纠纷。詹某即电召社会人员梁某(16岁)、谢某113岁)、李某315岁)等人强入校园到学生宿舍楼寻找莫某,被该校值班老师廖某1发现、劝阻。冲突中詹某电招其小姨Z到校,Z带其他男青年进入该校园内,对廖某1进行指责,并与梁某、詹某等人一起围殴廖某1,致学校的液晶显示器被毁坏,教师廖某1头皮挫裂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廖某1被毁坏的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20元。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Z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在刑法分则中有对应规定;3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四、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被告人Z为了逞强与詹某、梁某等人在校园内围殴学校教师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在殴打过程中又毁坏财物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案人梁某、詹某等人不是该学校的学生而在学校的学生晚上作息时间强行进入校园内滋事该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的行为理应受到学校严厉谴责及制止辩护人辩称是因廖某1等老师的处置不当造成矛盾升级而廖某1等人负有责任的观点不成立。詹某不服则致电叫来被告人Z作为詹某的长辈Z非但没有对詹某的行为予以正确引导反而助长其逞强耍横随即带来男青年进入校园内责骂教师进而在校园内围殴教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及学校财物毁坏严重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情节恶劣Z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辩护被告人Z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及Z殴打廖某1的行为是防卫行为的意见据理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辩护建议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Z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Z是初犯能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Z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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