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损毁物品,构成寻衅滋事罪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损毁物品,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案情概要
被告人Z以其孙子W被学校巩某老师殴打、公安机关未查处为由,在8个月里,先后到市信访局、教育局进行上访并采取围堵进出车辆等方式阻碍通行;多次到校闹事,随意追逐、拦截、辱骂、骚扰巩某老师。后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期限届满拒绝离开拘留所并滞留达30小时,又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12月,Z强行进入校园滞留不肯离开,致学校被迫提前进行期末考试并提前放寒假。2015年3月16日起,被告人Z、L(W母亲)连续三天到校拦截巩某不让其正常上课、打伤保安,冲进教室闹事,致使该班停课、巩某不敢到校上课、八年级一班全体学生罢课。之后,Z、L多次到校,阻止巩某上课,以谩骂、摔东西、敲桌子等行为阻止学生上课,导致综合楼全体学生停课;打碎窗户玻璃,挨个教室查找巩某老师干扰学校正常上课秩序;八年一班转移教室后,Z、L进入实施打砸、推倒课桌。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L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犯罪?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在刑法分则中有对应规定;3、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四、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罪,是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Z伙同L多次在某学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并任意损毁该校教室内物品,多次在教学楼内闹事,致该校无法正常开展教学工作,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判决:被告人Z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L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