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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损毁物品,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闫辐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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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损毁物品,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案情概要

被告人Z以其孙子W被学校巩某老师殴打、公安机关未查处为由,在8个月里,先后到市信访局、教育局进行上访并采取围堵进出车辆等方式阻碍通行;多次到校闹事,随意追逐、拦截、辱骂、骚扰巩某老师。后因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7日,期限届满拒绝离开拘留所并滞留达30小时,又被行政拘留10日。同年12月,Z强行进入校园滞留不肯离开,致学校被迫提前进行期末考试并提前放寒假。2015316日起,被告人ZLW母亲)连续三天到校拦截巩某不让其正常上课、打伤保安,冲进教室闹事,致使该班停课、巩某不敢到校上课、八年级一班全体学生罢课。之后,ZL多次到校,阻止巩某上课,以谩骂、摔东西、敲桌子等行为阻止学生上课,导致综合楼全体学生停课;打碎窗户玻璃,挨个教室查找巩某老师干扰学校正常上课秩序;八年一班转移教室后,ZL进入实施打砸、推倒课桌。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L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犯罪?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是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在刑法分则中有对应规定;3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四、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罪,是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Z伙同L多次在某学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并任意损毁校教室内物品多次在教学楼内闹事校无法正常开展教学工作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犯。判决:被告人Z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L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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