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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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法律如何定义夫妻财产的约定?

来源:王岩珂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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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定义夫妻财产的约定?

 

多少爱侣走进婚姻殿堂的那一刻,都曾感慨这一刻终于找到了懂我、爱我的那个TA,于是我愿意倾其所有,与TA走完这一生。

可世事难料,谁也没办法猜到故事的结局,就像姜女士她完全没想到本该幸福的婚姻会被残酷的现实所吞噬。

婚前姜女士的丈夫傅先生在上海浦东新区购置了一处房产。两人结婚后生活在一起,矛盾不断,为了平息矛盾,两人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这份约定上清楚的写着将自己婚前购置的浦东新区房产归妻子所有,属于姜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谁能想到这个约定并没有改变两人的相处模式,还是矛盾不断,到最后家庭矛盾甚至升级了,两人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决定离婚。

要离婚,财产方面当然要算清楚,这个时候两人关于约定上提到的那套房子就有了争议。姜女士认为,应该按照约定上说的操作,浦东新区的房子应该属于自己,傅先生需要按照约定将该房产过户。傅先生却不是这么想的,他认为该约定属于赠与,在房产未过户前,可以撤销,不同意过户。

在夫妻两人都不愿让步的情况下,姜女士将傅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此约定应属夫妻赠与,判决驳回了原告姜女士的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件,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不包括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所以啊,结合到本案,虽然签订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实则属于夫妻赠与。根据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你哭着对我说,童话里的故事都是骗人的。看到了吧,感情没了,倾其所有没可能。所以啊,要给爱情加个承诺,又或者是给个保证,那先打电话问问律师,法律君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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