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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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卖房人以网签价格低于合同价格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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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5月6日,张xx与王xx通过xx房产中介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xx向张xx出售位于北京市xx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签订至今,王xx拒不履行合同,不进行房屋买卖程序,也不配合网签。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张xx将王x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王xx向张xx支付违约金50万元;王xx返还张xx定金15万元;王xx支付张xx居间服务费5万元。

 

      王xx辩称, 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属实。我收取了15万元定金。我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返还定金及居间费。我方之所以没有履行合同是因为我方担心有逃税风险,网签价格与合同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下,我方认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方要求按照合同价款进行网签,对方主张价款过高,税费也过高,要求按照阴阳合同履行,坚持按照86万元的价格进行网签。双方一直讨论这个事情所以没有定下网签时间。我们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我方网签价格。签订合同时我方提出过异议,房屋主体价格过低、附属设施过高,中介告诉我们不用担心我们就签字了。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xx购房定金十五万元;

     三、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张xx违约金十六万元、中介费五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成交总价为220万元,其中房屋主体价格为86万元,房屋装饰、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补偿价格为134万元,双方自愿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纳税登记及权属转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合意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合同价格86万元进行纳税登记和权属登记,被告主张按照220万元进行网签没有法律依据。配合网签系被告主要的合同义务,也是最终能够实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必要环节和前提,而被告在原告、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多次就网签价格沟通并催促其网签后,仍明确表示拒绝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86万元进行网签,而主张按照220万元进行网签,被告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己方的主要债务,致使原告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原告已按约向被告给付定金12万元,被告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定金。综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违约金一节,系合理请求,但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支付12万元定金,综合全案,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认定为16万元。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现原告举证证明了其已经支付的中介费系合理费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中介费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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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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