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未签书面合同,出名人去世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
武xx与王x系亲兄弟关系,马xx系王x之妻,王xx系王x之子。王x因病于2001年1月18日去世。1995年武xx之母借用王x的名义在xx小区购买楼房一套。2000年武xx决定在母亲王xx所在的×园小区购买房屋。后于2000年5月24日出资购买了诉争楼房。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因武xx没有北京市户口,故将该房屋暂时登记在弟弟王xx下,但房产证仍归武xx所有,房屋亦由武xx占有使用至今,房屋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亦由武xx支付至今。由于王x突然因病去世,武xx与马xx、王xx就该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实现过户目的。故王xx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武xx与王x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判令马xx、王xx协助武xx将位于北京市xx区×园小区一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过户至武xx名下。
马xx、王xx辩称,不同意武xx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涉案房屋是马xx爱人王x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借名买房。
法院判决结果
一、武xx与王x之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二、马xx、王x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武xx将位于北京市xx区x×园一里×号楼×单元×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武xx名下,因过户产生的税费由武xx负担。
房产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为武xx与王x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关于购房款交纳问题,购买涉案房屋时该房屋总价款为76000元,2000年5月24日武xx取款76000元,2000年5月25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王x名下。武xx取款数额与购房款一致,取款时间与房屋转移登记时间相衔接,并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确认涉案房屋购房款系武xx出资。另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武xx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由其居住使用。且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房屋的手续费、契税等相关凭证原件均由武xx持有,武xx一直交纳着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取暖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马xx、王xx虽称涉案房屋系王x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其自购房以来对涉案房屋行使过相应权利,其辩论意见明显有违常理,法院不予采信。综合双方陈述、举证情况、亲属关系及房产交易情况认定武xx与王x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即涉案房屋系武xx借用王x的名义购买,该借名买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鉴于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北京市尚未实施房屋限购政策,又马xx、王xx系王x的法定继承人,故武xx要求马xx、王xx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