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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借名买房律师:借名购买公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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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x1与张x2系兄妹关系, 2007年,张x2称其可以从其单位xx公司购买公房,双方协商由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张x1分两笔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191610元。张x1从张x2单位选房并收房,并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后由于房屋涨价,张x2反悔,要求张x1另行支付200000元,双方据此于2009年9月1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购房款400000元,在办理过户时支付剩余购房款。2019年9月,张x2将张x1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买卖合同有效并解除,张x2返还原告购房款,张x1返还张x2涉案房屋。上述判决已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全部义务。因张x2出售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张x1产生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1.要求张x2向张x1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775528元;2.要求张x2向张x1退还公共维修基金3800元。

 

张x2辩称, 不同意张x1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过户系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原因所致,张x1对此不存在过错。张x3在协议有效期内未支付余款20万元,亦未要求房屋过户,若张x2尽早提出过户主张,双方可以更早得知涉案房屋无法过户的事实。协议书解除后,应按照张x2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年限计算原告应支付我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即使我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部分过错,张x2作为实际受益人,已经享受了重大利益,无权主张增值损失。张x2购买涉案房屋时,房屋并非毛坯状态,而是其他员工退还单位后重新分配给我的,因此张x2不存在装修事实。张x2返还被告涉案房屋时,对屋内家具、电线等进行了破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还额外为原告支付了其居住期间产生的生活费用一千余元。涉案房屋年代久远,家具家电遭到破坏,无法正常使用,如需确定房屋市场价值,不应按照普通房屋市场价值计算,而应经过评估鉴定。公共维修基金不认可,张x2没有举证。

 

法院查明

2009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是单位分给被告的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是被告,现以肆拾万元(含房价191609.68元)价格转给原告,以后该房屋的所有费用都由原告负担。

被告共收到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91609.68元。涉案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2013年2月16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2019年11月,原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中央在京单位保障性住房,根据现有政策规定,该类住房仅限于职工自住,不得上市交易,故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被告将已收到的购房款退还原告,原告将涉案房屋返还被告。该判决现已生效。

庭审中,原告以被告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非被告原因所致,且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赔偿其破坏房屋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经询,被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时,双方均不清楚涉案房屋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庭审中,双方就涉案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均表示不申请鉴定,由法院调查核实后酌情判决。另查,与涉案房屋同地段、同户型、相似面积房屋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平均单价在42000元/平方米至52000元/平方米之间。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x2房屋增值损失一百九十万元;

二、驳回张x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律师王辉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经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解除,解除原因系涉案房屋因房屋性质原因不得上市交易,故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均有过错,法院认定被告作为出卖人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于法有据,法院结合被告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原告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涉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原告实际使用房屋情况,与涉案房屋同地段、同户型、相似面积房屋的平均市场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该项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公共维修基金,但未予举证,被告亦不予认可,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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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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