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律师:仅凭出资购房证据可以认定口头借名买房关系么
案情简介
孙x、刘x为夫妻关系,孙x1系二人之子。2001年11月,孙x、刘x借用孙x1的名义购得北京市xx区×××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孙x、刘x是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已实际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交付至今,一直由孙x、刘x居住使用。现因孙x1未经孙x、刘x同意,企图将房屋出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x、刘x将孙x1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xx区×××号房屋系孙x、刘x借用孙x1名义购得,孙x、刘x与孙x1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2、孙x1协助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孙x、刘x名下;
孙x1辩称,不同意孙x和刘x的诉讼请求。两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正确,即使存在合同关系也是一种事实状态,并非确权;孙x、刘x要求确认合同关系,那么孙x、刘x对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两人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
2001年11月20日,孙x1与案外人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孙x1购买诉争房屋,房价款为752666元(签署合同时孙x1已支付购房款232666元,其中包含认购金2万元,孙x1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52万元支付剩余房款)。2002年1月9日,孙x1与案外人xx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孙x1向该行贷款52万元,用于购买诉争房屋。2003年1月6日,薛x1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入住手续。2004年4月20日,诉争房屋登记至孙x1名下。
庭审中,孙x、刘x出示了2001年11月27日的中国xx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孙x向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款213042元支付诉争房屋首付款)、孙x1在中国光大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诉争房屋的房价款乃二人所付。孙x1表示电汇凭证回单上收款人名称与房屋出卖人名称不符,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但认可孙x、刘x支付了诉争房屋的首付款,还代其偿还了部分贷款,并表示这些钱款是孙x、刘x为了让其在北京工作生活所做赠与。另,孙x与刘x系夫妻关系,孙x1为此二人之子。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孙x、刘x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x、刘x主张二人与孙x1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然而,孙x、刘x与孙x1之间没有借名购房的书面协议。孙x、刘x主张与孙x1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约定,但孙x1不予认可。孙x、刘x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孙x、刘x有支付过诉争房屋购房款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二人与孙x1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故孙x、刘x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