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律师:借名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赵x与李x系亲戚关系。2014年初,赵x和李x均申请了由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xxx”自住型商品房项目,经过审核,赵x通过核验且为优先家庭,经过摇号后,李x的选房顺序在先,但却因资金问题无力购房,考虑到李x的选房顺序在先,可以挑选好一点的户型,放弃可惜,故经双方协商,由赵x借用李x的名义选房、购房,所有房款、税金及费用均由赵x承担,交房后由赵x居住,不动产登记证书下来后由李x配合过户。后,赵x以李x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并交纳了首付款、定金并按月偿还贷款,一直还款到2018年11月,后李x注销了还款账户,我无法再继续还款。2016年3月30日,赵x接到入住通知书,带着李x一起办理了入住手续,随后赵x正式入住。后因李x不认可存在借名买卖的事实,赵x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李x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李x配合办理北京市xx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第三人xx银行配合办理公积金贷款一次性结清手续,并配合解除该房屋的抵押权登记;
李x辩称, 不同意赵x的诉讼请求。我与赵x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我是为了自住及结婚而购买的涉案房屋。赵x葛在北京市xx区已有一套住房,赵x不符合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的购房资格。涉案房屋是政策性住房,不能借名买卖,若判决过户,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及造成他人效仿,政策性住房的保障性功能将无法实现。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赵x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律师王辉认为,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前期贷款均来源于原告,且在房屋交付后房屋一度由原告进行管理、出租并收取房租,再结合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房款发票、还贷银行卡等均在原告手中持有的情况,原告与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被告并未对相关合同、还贷款的银行卡在原告手中持有以及原告收取房租等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主张双方系借款关系,无事实根据。
关于借名买房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为自住型商品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是指国家为保障中低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借名购买该类房屋损害了广大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虽然原告主张其具有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的资格,但按其自述,其优先利用被告的资格购买涉案房屋,亦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策性住房的正常分配,侵害了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借名买房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故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借名买房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双方可就合同无效的后果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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