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律师:买房人户口未迁出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04年,张x与王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王x将位于北京市xx区××号的房屋卖予张x。王x当时并未告知诉争房屋内有其一家四口的户口,房屋买卖协议中亦未对户籍事宜进行约定。房屋过户后,双方再无交集和联系。2013年12月7日,张x将诉争房屋卖给案外人李x。2016年,李x将张x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x承担因房屋内被告户口未迁出的违约责任,此时张x才知王x一家四口人的户口尚登记在诉争房屋内。此后,李x又多次起诉张x,均是要求张x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李x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此向李x支付了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律师费等。张x认为双方虽未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户口迁移事宜,但迁移户口系房屋买卖协议项下王x的附随义务,王x有义务基于诚信信用原则予以履行。因多次与王x协商未果,迫于无奈张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王x限期内向户籍登记机关提出户籍迁移申请;2、判令王x向张x支付赔偿金共计84470元;
王x辩称, 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履行15年,当时我的户口就在诉争房屋内,而协议对此并没有就户口事宜进行特别约定,双方多年来没有联系和纠纷。我认为其与张x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都已履行义务,对于户口问题未做任何约定,合同履行也未受影响,张x正常使用房屋多年。我侧户籍一直在原房屋处,张x也知道,十余年从未与我联系协商此事,现我表示愿意配合,但是我自己现住房无法迁入户口。再有,有关部门对户籍管理有相关管理规定,购房人购买房屋,依规定申请迁入户籍,我的户籍即使还在原址,也不会给购房人造成任何损失。综上,张x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对我没有约束力,我不同意赔偿张x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两千四百七十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律师王辉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将其名下本市xx区×××号房屋卖予原告。房屋出售后,被告及家人的户口并未从该房屋内迁出。此后,原告又再次将该房屋卖予案外人李x,原告在与李x的买卖合同中对房屋内的户口迁出进行了约定,如该房屋内的户口不迁出,原告将向李x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的户口原告无法迁出,导致其向李x两次支付违约金。应当指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对户口迁出问题未进行约定,但被告即已将该房屋出售,其在房屋内的户口就应一并迁出,时隔多年,被告及家人的户籍仍登记在该房屋内,显系不妥,进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此支付的违约金及诉讼费被告应向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限期内向户籍登记机关提出户籍迁移申请一节,因户口迁出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