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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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房产律师:以房抵债借据如何履行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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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x1与张x2系兄弟关系。1998年,张x1出资借用张x2名字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于2000年起,由两人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由张x1居住至今。2001年取得房产证,房产证号京房权证x私字第XXXX号。2000年,张x2向张x1出具《借据》,内容为:张x1的出资80万元视为张x2向张x1的借款,但自张x1要求偿还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如届时未按时还清贷款,同意以该房偿还。2015年9月27日,张x1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催要张x2还款,要求其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款,但张x2至今未还款。因此,根据《借据》的约定涉案房屋或者房款应抵借款,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x2将涉案房屋变卖,变卖后所得全部价款归张x1所有。

张x2辩称, 涉案房屋系我购买,登记在我名下,归我单独所有,双方未达成过“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1998年2月20日,我购房该房屋时向张x1借款80万元。购买房屋后,房屋由父母居住,我的个人物品及一些文件资料都存在涉案房屋。父母去世后,张x1仍住在涉案房屋,拒不搬出。根据《借据》内容可知,原、被告之间仅为借贷关系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张x1的起诉。

 

律师解析

房产律师王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借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据》中第二段约定的内容实质上是双方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将涉案房屋变卖后的所有价款,需要先行履行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在人民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对方当事人才可以提出对涉案房屋进行清算。现被告称双方并未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过清算,法院向原告释明是否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拒绝变更。故,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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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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