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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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买卖村民自住楼的合同可以履行么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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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4月6日,张x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张x购买xx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村村民自住楼x号房屋,房款总价为人民币1735500元,面积115.7平方米,交付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前。张x按照《房屋转让协议》的约定向xx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至今尚未开工,房屋交付无望,故张x将xx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xx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1735500元。

    xx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张x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张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房屋虽处于停工状态,但我公司提交了开工申请,正在批复过程中。如果相关部门通过了我公司的申请,我公司就可以继续施工,我公司与张xx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2月24日,张x交付xx房地产公司定金200000元。同年4月6日,xx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张x(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第一条、房屋来源,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第二条、基本情况,该住宅为xx村民自住楼,x号楼x单元x号房。预测建筑面积为115.7平方米,使用用途为住宅;第三条、转让房屋的计价方式与价款,转让房屋的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15000元整,转让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1735500元;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为一次性付款,乙方于2016年2月29日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1735500元;第六条、房屋交付为甲方在2018年5月31日前,将竣工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第八条、房屋权证办理,房屋交付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相关材料及费用,甲方收到材料及费用后365日内为乙方办理本房屋的使用权证。”《房屋转让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6年2月24日及2月29日,张x向xx房地产公司交付定金及购房款,分别为200000元和1535500元。2016年10月,涉诉房屋因缺乏审批手续而停工至今。

 

 法院判决结果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张x购房款人民币173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律师解析

 北京房产律师王辉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中的标的物属于“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在建设审批手续及权属登记方面存在瑕疵,因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停工,客观上无法交付房屋,原告张x要求返还购房款1735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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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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