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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律师:房屋漏水出卖人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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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8日,李x作为买受人、张x作为出卖人,就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约定,“出卖人确认该房屋主体结构内(不含公共区域:如公共管道、外墙、屋顶等)不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应该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维修。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房屋影响买卖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当赔偿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但买受人使用不当,导致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漏水的不在本条款所约定之范围内”。李x和王x于2018年9月15日完成标的房屋的交付。李x接收房屋后发现房屋卫生间存在漏水(漏水问题在房屋交付前产生并应持续相当长时间了),严重影响房屋质量和李x的生活,与张x协商未果,李x委托第三方就房屋卫生间漏水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6683.2元。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28日,因维修房屋卫生间漏水相关设施,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李x产生租赁费用共计16883.67元。因维修房屋卫生间漏水,李x产生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酌定为3116.33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x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x维修费及给李x造成的实际损失2万元(含房屋租赁费用16883.67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116.33元)

张x辩称,李x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我在涉案房屋居住过程中没有出现漏水情况,在房屋交付的时候,李x也是签字验房了。李x只是向我发了照片,没有让我实际现场去看。我在不确定是否漏水的情况下,让原装修公司去现场看一下,但李x已实际装修完毕。所以,可能是李x自己的原因导致漏水。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x维修费16683.2元、租房损失7039元,以上共计23722.2元;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若该房屋主体结构内存在漏水情况,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房屋之前完成修复;如出卖人未予修复,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后自行维修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因维修费用影响买受人使用的,出卖人另应当赔付买受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根据漏水照片可见,涉案房屋的漏水痕迹是一个成就性漏水痕迹,且原告在交付房屋后不久即发现渗水,故可认定涉案房屋在交付之前就因漏水对墙壁造成损害。原告在房屋交付验房时未能当场发现上述漏水部分,并不能免除被告的维修义务或赔偿责任。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2018年10月4日原告即已告知被告发现房屋漏水情况,被告已知晓其可能就此担负相关合同责任,在原告并未明确免除被告责任的情况下,被告直到2018年11月中旬仍未对妥善完成其维修义务,就一般居民家庭装修期限来看,被告长达一个多月未完成维修,具有明显拖延,原告自行修复及时止损于法有据,亦符合情理。关于维修费用,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共花费16683.2元,该费用未超过合理限度,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其中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18日《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的租金在发现漏水之前早已发生,不应认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关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期内租金7039元,法院根据实际维修时间等情况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和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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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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