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律师:一房二卖买房人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0日,陈xx委托刘xx与张xx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张xx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号房屋出售给陈x,房屋建筑面积为55.33平方米,房屋成交价为830000元,陈xx向张xx支付购房款定金350000元。张xx在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前将房屋交付给陈xx。”同日,刘xx又与张xx签订了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陈xx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首付款600000元交予张xx,张xx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7个工作日内与陈xx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陈xx按照合同约定向张xx支付购房首付款600000元。2014年10月23日,该套房屋开发商向张xx交付了房屋。自开发商交房后陈xx多次找到张xx要求其交付房屋均被拒绝。2014年12月,陈xx得知张xx再次将房屋出售给胡×居住使用,胡×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陈xx认为张xx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陈xx违约金。同时其违约行为给陈xx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张xx退还陈xx交付的购房首付款600000元;3、张xx支付陈xx违约金600000元;4、诉讼费由张xx承担。
张xx未出庭应诉答辩。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陈xx与张x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xx已付购房款六十万元。
三、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xx违约金六十万元。
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律师王辉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陈xx与张x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但张xx在与陈x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诉争房屋又卖与胡×,致使陈xx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张xx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陈xx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xx返还已付购房款,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给付违约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律师提示
房产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农村宅基地房产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通过上述案例,王辉律师提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签约各方应全面如实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