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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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拆迁安置律师:因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可否要求居住使用安置房屋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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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x1系陈x2的妹妹,2000年12月,北京市xx 区x1号房屋拆迁,陈x2作为购房人与北京市xx公司签订协议书,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2号安置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作为拆迁安置补偿。拆迁前陈x1户籍在该房屋,且陈x1在此居住,原告系此次拆迁的被安置人。涉案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陈x2居住使用,陈x1多次与其交涉该房屋的使用权问题,陈x2均不予回应。迫不得已,陈x1将陈x2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陈x1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陈x2辩称,被拆迁房屋系陈x2于1995年承租的公房,1997年陈x1将户口迁至被拆迁房屋,但其从未在此居住。拆迁时,陈x1不闻不问,不向拆迁单位主张权利,涉案房屋是使用了我夫妇的工龄,由伙花全款购买。我是所有权人,陈x1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居住使用权。拆迁时,陈x1在拆迁区域外有其他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其并不符合安置政策,安置房屋与原告户口是否在被拆迁房屋无关。且拆迁协议于2000年签订,陈x1如今主张用益物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陈x1对北京市xx区x2号有权居住使用

 

律师解析

房产律师王辉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由北京市xx 区x1号房屋拆迁而来,在涉案《回购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载明应安置人口5人,包括陈x1、陈x2在内。且《危旧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含)以内部分的价格,系与安置人口数量有关,且被告已实际享受了该价格优惠,故陈x1作为被安置人口,有权居住使用权涉案房屋。被告所称只有所有权人才享有用益物权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所称拆迁时原告在拆迁区域外有其他住房的意见,鉴于原告并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此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所称原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一节,鉴于本案系用益物权纠纷,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

拆迁安置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拆迁安置等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希望上述案例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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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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