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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借名买房律师:父亲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能否认定借名买房关系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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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名下法院能否认定借名买房关系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20日,赵xx出资,借用其子赵x1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用途为商用。购买涉案房屋后,涉案房屋一直由张xx占有、使用至今。现因赵x1要求张x腾房,赵x将赵x1诉至法院,赵xx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购买房屋时借用了赵x1的名义,该房屋应为赵x所有,故请求法院1、确认xx区xx号房屋归赵xx所有;2.赵x1配合赵xx将xx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赵x;

赵x1辩称,我与赵xx系父子关系,案外人王x系我的母亲,赵x与王x于2001年离婚,我由于x抚养。我是1995年出生的,购买涉案房屋时我未满14周岁。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赵xx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律师王辉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事项均为原告代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还是赠与关系。首先,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原告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至被告名下时,被告尚属年幼,无法与原告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原告亦未与被告的抚养人于x达成借被告之名买房的协议。其次,购房之时,被告年幼,房屋相关权利证书由原告保存,房屋交付后亦由原告管理使用亦在情理之中,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借名买房的依据。最后,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不同于限购政策下民事主体间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原告并未对其借名买房的主张作出合理性解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对原告以借名买房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通过上述案例,王辉律师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的事实,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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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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