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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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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借名买房律师:借女儿名义购买房屋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关系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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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女儿名义购买房屋法院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关系

 

案情简介

 张x与于x系母女关系,于x与赵x系夫妻关系,赵x系张x的女婿。2009年因张x原先居住在没有电梯的楼房里,由于年事已高,上下楼非常困难,经与于x、赵x协商,由张x全部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赵x名下,该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x居住使用至今,现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故张x将于x与赵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于x、赵x将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过户登记到张x名下。

 于x辩称:张x陈述属实,同意诉讼请求。当时张x出资并借用了二人的名义购买了xx号房屋。

赵x辩称:不同意张x的诉讼请求,我们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理由如下:一、xx号房屋为系我与于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名下,系我和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是张x出资购买的。二、本案系张x为帮助于x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于x串通恶意提起的诉讼。我曾向法院诉请离婚,同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涉诉房屋,于x不同意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三、涉诉房屋从未由张x居住,一直是我和于x居住使用出租,张x有自己所有的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于x、赵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登记在赵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张xx名下。

 

 律师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综合全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诉辩称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的成立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为何借名加以说明,其二是对谁是真正买房人提供证据佐证。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是xx号房屋实际产权人,故根据证据规则,其应对为何要借他人名义买房以及其是房屋实际所有人提供证据。围绕着借名买房的原因、如何购买及使用涉案房屋,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上述证据虽均为间接证据,但考虑到亲属之间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本身的特点,在没有借名买房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如原告相关证据可以结合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本案中,首先,原告所述其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于x名义买房的经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于x对此予以认可,赵x虽予以反驳,但未能对己方的反驳意见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据支持,且庭审中赵x对使用经济适用房指标情况、自身持有公租房仍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情况不能自圆其说。其次,相关证人证言与原告所述能够吻合,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存取款凭单等能够对其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来源予以说明,赵x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无法证明购房款由其出资。再次,原告持有的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等证件原件、相关购房票据、物业证明、水电气缴费单据等能够证明,原告以房屋归自己所有的方式对房屋进行实际使用和控制。综合上述事实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基于双方借名买房关系要求二被告将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赵x关于原告为帮助于x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与于x串通恶意提起的本案诉讼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

 借名买房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通过上述案例,王辉律师提示认定借名买房关系,需要从购买出资情况、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及房屋产权证书及原始购房凭证持有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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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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