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卖房人不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买房人无法支付房屋价款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人浏览

卖房人不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买房人无法

支付房屋价款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张xx与毛xx在xx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毛xx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出卖给张xx,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的方式为资金托管。合同签订后,张xx向毛xx支付定金10万元,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张xx向毛xx交付房屋首付款时,因毛xx拒不办理资金托管手续,致使张xx无法支付房屋首付款。张xx迫于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毛xx支付违约金160万元。

  开庭审理时,毛xx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首先、张xx不具有购买北京市商品房的资格,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取得购房资质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限购政策,因此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次、合同签订后一个多月张xx一直未向毛xx支付房屋首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万元、评估费600元、居间代理费17.6万元。

 

 律师解析

 毛xx、张xx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毛xx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其主张《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的抗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毛xx不同意履行合同的理由之一为张xx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首付款,但双方约定首付款的支付方式为建委监管、理房通,需要双方签订相关监管协议,且xx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在首付款支付期限届满前告知了毛xx,毛xx未履行办理资金监管的手续,导致张xx无法支付首付款,因此,张xx虽未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但并非张xx责任所致,毛xx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现张xx以毛颐华拒绝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评估费、居间代理费、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毛xx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综合毛xx的过错、张xx的损失等因素,对于张xx主张的违约金进行了酌定。

以上内容由王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辉律师咨询。
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1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71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