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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以孩子入学为由骗取姐姐房屋如何处理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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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以孩子入学为由骗取

姐姐房屋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杨女士与杨先生系姐弟关系。200012月杨女士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xx号房屋。2002年杨先生为了解决孩子在xxxx地区入学事宜,与杨女士进行协商将杨女士的房屋过户登记到杨先生名下,待杨先生孩子入学后再将房屋返还给杨女士。基于姐弟亲情的考虑,杨女士同意了杨先生的要求,与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杨先生孩子入学后,杨先生拒绝归还房屋,杨女士认为杨先生通过欺诈的方式骗取的房屋,故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开庭审理中,杨先生称,涉案房屋是父母生前出资购买,杨女士已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父母决定将房屋给杨先生。因杨先生是再婚,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就没有将房屋过户登记到杨先生名下。之后因孩子上学问题,杨先生与杨女士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再有我已支付了购房款26万元。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撤销的事由。


法院判决结果

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解析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行为。根据已查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就诉争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据此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至被告名下。但签订该购房合同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且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房屋的交付、违约责任、权属转移登记等主要条款处均为空白。同时,综合考虑被告孩子的户籍迁入信息及入学时间等因素,可以认定被告以办理孩子入学为由,诱使原告与被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现原告依法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诉争房屋产权应属被告所有及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的抗辩意见,因其表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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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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