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父亲去世后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母亲擅自将房屋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

来源: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人浏览

父亲去世后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母亲

擅自将房屋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

 

基本案件事实

    杨xx与逯xx系夫妻关系,婚内生育了逯x1、逯x2、逯x3、逯x4、逯x5。逯xx于2018年去世,失去时未留遗嘱。杨xx与逯xx婚内购置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逯xx去世后,杨xx未经其他子女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赠与给了逯x1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逯x2、逯x3、逯x4、逯x5认为逯x1作为禄xx的继承人,明知涉案房屋属于未经分割的遗产,仍隐瞒其他共有权人,偷偷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自身名下,企图侵占父母房产,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杨xx与逯x1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逯x1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完成了过户手续。原告要求撤销赠与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涉案房屋在禄xx生前单独写了附期限的赠与书,内容为百年之后将此房屋过户到禄x1名下。禄xx去世后,由杨xx协助禄x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履行了生前禄xx赠与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杨xx称,和禄x1签订赠与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禄x1硬逼着我去签的,我不同意将这套房子只给禄x1一人。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禄xx与被告杨xx签订的关于xx区xxx号房屋的《赠与协议》涉及处分杨xx份额之外的部分无效;

 

 律师解析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杨xx、禄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权,系杨xx、禄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涉案房屋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杨xx在禄xx去世后,自行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涉案房屋赠与给禄x1,虽杨xx在庭审中表示赠与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证据推翻,故,就杨xx就涉案房屋赠与给禄x1的部分,应为有效。

 禄x1虽主张涉案房屋系杨xx、禄xx赠送给禄x1的,并提供了赠送书、补充协议、信件等欲以证明,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禄x1表示上述赠送书真实性无法核实,杨xx不认可上述赠送书的真实性,考虑到即使该赠送书是真实的,但禄xx并未在生前办理涉案房屋赠与过户手续,且在赠送书上亦附有条件,不能视为赠与已完成,不发生物权上的变动效力。在禄xx去世后,该房屋中属于禄xx的部分属于遗产,禄xx有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禄xx的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依法继承。杨xx和禄x1在未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赠与过户登记至禄x1名下,且在赠与过户登记时的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涉案房屋属于杨xx的个人财产,有恶意串通之意。故此,法院认定二被告在签订涉案房屋的赠与协议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中涉及处分禄xx的遗产中属于杨xx之外的部分应认定无效。


以上内容由王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辉律师咨询。
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1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71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辉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