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违建房屋合同无效
买卖违建房屋合同无效
基本案件事实
2019年,宫xx与刘xx达成一致意见,就刘xx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xx小区物业平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xx将该房屋转让给宫xx,转让价款为87万元,2019年8月27日前分两次夫妻购房款,并约定办理村产证费。合同签订当日宫xx向刘xx支付了购房款33万元,之后刘xx入住该房屋,2019年5月7日宫xx支付了剩余购房款54万元。2019年6月30日,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认定该房屋为违章建筑,决定强制拆除,现已拆除完毕。宫xx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刘xx返还购房款87万元,并赔偿损失87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宫xx与刘xx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二、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宫xx房价款87元。
三、驳回宫xx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刘xx、宫xx交易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是禁止交易的标的物,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刘xx、宫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xx应当将取得的价款返还宫xx,现宫xx起诉要求刘xx返还房价款,法院予以支持;现房屋已经被政府强制拆除灭失,没有返还的必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载明:“乙方(宫xx)已明确产权性质,交易完成后任何一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再对此房产提出异议”,宫xx在购买房屋时明显已明知交易房产的性质,应当预见交易的不利后果,对于合同无效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宫xx主张要求刘xx支付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